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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保证导师培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从而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培训对象:我校全体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含校内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以及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校外导师(含产业导师)。

第三条 导师培训由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组成。岗前培训主要针对当年校内新增的研究生导师,日常培训针对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方面。日常培训内容包括研究生教育新政策解读、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研究生培养经验介绍、研究生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研讨等方面。

第五条 所有新增导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研究生招生。所有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日常培训,未参加日常培训的导师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施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学校负责制定导师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的总体规划,学院根据学校规划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当年培训工作结束后须上报培训总结,内容应包含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

第七条 学院是导师培训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院开展的导师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要求本学院的全体在岗导师必须参加。学校对各学院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底评价考核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导师培训要注重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研究生教育规律探讨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可采取专题讲座、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学校根据年度工作实际,由研究生院制定导师培训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以保障导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导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培训工作的开展不断提升年轻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对导师培训情况进行考评并记入培训档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须安排进行补训和补考。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遵医院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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